问题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原因及发展趋势 |
释义 |
1、 仲裁裁决本身的问题 (I)裁决的形式缺陷 裁决的形式缺陷意味着裁决不符合仲裁地法律规定的某些形式要求。例如,裁决中未说明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或仲裁机构的名称,或未说明作出裁决的原因,或裁决未以书面形式作出 一些国家的立法在这方面对仲裁裁决的形式有明确的要求,它还规定,仲裁裁决形式上的缺陷可以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例如,《比利时司法法典》将仲裁裁决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未能解释原因以及仲裁裁决中包含的相互冲突的条款视为撤销裁决的理由;《日本民事诉讼法》将仲裁裁决无理由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法国民事诉讼法》还将仲裁裁决未附有仲裁理由、日期和地点以及仲裁员未签署裁决作为可撤销的理由。因此,裁决的形式缺陷可以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在一些国家 然而,尽管大多数国家对仲裁裁决的形式有要求,但它们没有规定裁决的形式缺陷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因为裁决书形式上的缺陷通常可以由仲裁庭修复,并且不会严重影响裁决书确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因此,《示范法》不将其视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而是规定了“裁决更正”程序中的补救办法(二)裁决的实质性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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