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仓储仓储合同仓储合同的基本要求是什么(I)签订仓储合同时,必须选择仓储条件优良、仓储水平高、遵守合同、收费合理的保管方,尤其是根据仓储货物的质量和仓储技术要求,如仓库结构设施、温湿度控制、仓库货场条件、起重和装卸设备条件、与车站和码头的距离、仓储质量和服务水平等,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考虑(二)结合近年来的案例,签订仓储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稳定、保质保量地储存货物。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重点关注货物入库、验收、出库和验收两个环节,明确和确认保管方办理的运输条款中的验收方法、标准和交接程序,应明确规定保管方有责任按照《仓储保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按时进站的准备工作,并向车站和港口申报托运的车辆和船舶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合同中,仓储保管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和保管的货物是特殊或特定类型的货物,保管方接受存货方的委托代为保管。其所有权属于库存方。合同期满后,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原封不动地退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和种类。同时,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以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为准;(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保管方的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外包装,以及无需拆包和拆包即可直观识别的质量。包装内货物的名称、规格和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如果外包装或货物上没有标记,则以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数据为准。散装货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国内货物的验收期限不得超过10天,国外货物的验收期限不得超过30天。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材料全部交付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发出之日止的期间。(四)货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许多货物由于其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储存条件或储存方法,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V)程序、时间、,货物进出仓库的地点和运输方式(六)货物损失标准和损失处理标准,在货物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损耗、挥发、粘结等)以及货物的性质和计量误差,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损坏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作出规定,或合同双方就货物的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通常以百分比或千分之一比率表示)达成一致,损失处理是指当实际损失超过标准或不超过标准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如何处理实物。例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如果在途损失不超过货物的自然减少标准,且损失在规定的磅差范围内,仓库可以根据实际验收编号验收入库。超过规定的,应按规定核实和处理验收记录(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和时间 货物储运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应按仓储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寄存人应按月支付保管费。 (八)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实施细则:保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时间和数量全部或部分接收货物;存货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时间和数量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入库(包括超出约定存储容量的存储);如果保管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内交付货物,则库存方已通知货物离开仓库或合同期限已过。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库存方(包括使用方)原因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出库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三个月的仓储费(或租金)或违约部分货物劳务费的三倍,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另一方因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如果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差额也应以赔偿的形式予以赔偿,赔偿实际损失 货物损失的赔偿,按照国家批准的进货价格或者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如果存在剩余价值,应扣除剩余价值或返还给赔偿方;不负责实物赔偿 (IX)合同有效期 指货物的储存期。存货方逾期不提取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些存储合同可能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双方同意,只要寄存人每天或每月支付保管费,保管可以继续进行。 (x)变更和终止合同期限。 如果保管人或存货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必须提前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准备。因此,建议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期限应在仓库中明确规定 以上是鲁巴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律师咨询。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输入luba。com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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