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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
释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仲裁证据的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提出了对诉讼、已知事实、自然法和定理的承认,除预先确定的事实外,推定事实和经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规定了当事人免证的范围,不规定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条将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不需要证明的事实。由此可见,仲裁裁决的诉讼证据效力有限。那么,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如此有限的原因是什么?答案只能从仲裁裁决形成过程中使用的证据规则中找到,即仲裁证据规则决定仲裁裁决本身的证据效力。1、 仲裁制度对证据的特殊要求,自然公正的仲裁作为解决诉讼外纠纷的有效途径,从其发展之初就似乎与司法制度存在着矛盾的紧张关系。法院根本不信任仲裁庭。这样,通过法院的司法干预,国家权力不仅要保持对仲裁的控制,还要确保仲裁制度历史上形成的自治价值不会因过度监督而丧失。最明显的矛盾是仲裁程序是否受到民事证据法的限制。例如,在英国,。。。我们发现,在谈到调查程序时,虽然主要教科书承认程序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但它们照搬了证据规则的基本框架,尽量减少了必须偏离规则的案件。同样,已经作出努力,促进在仲裁中进行比在法院中更多的非正式程序。县法院的仲裁程序明确规定,严格的证据规则不能适用。《1996年仲裁法》试图引入完全灵活的程序;第34条规定,所有程序和证据问题应由法院裁决,并应服从当事各方就任何事项达成和解的权利。法院可在文件的展示、询问证人的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证据规则方面运用其自由裁量权。由于仲裁员可以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中挑选,许多人不能自愿选择将自己淹没在证据法的泥水中”。由此可见,在试图摆脱证据规则束缚的同时,仲裁程序始终难以完全摆脱证据规则的影响。在这方面,许多学者以仲裁制度的自然公正原则为理论基础,驳斥了证据规则在仲裁中的严格适用,即对仲裁员(证据)只有一个要求:遵守自然公正。自然正义原则是自然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后来在各国发展成为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仲裁制度出现后,也借鉴了这一原则,更加注重其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成为区别于诉讼的重要标志。这一原则至少包含两个基本内容:1.仲裁员必须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指定其为仲裁员的一方)的影响;2.必须充分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这是自然公正原则最基本的含义。这些陈述和意见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证据和对证据的说明、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和必要的反证供、对专家证人意见的意见,有反请求时,反请求方对反请求的证据和意见,双方的最终陈述和意见,以及是否同意调解。无视各方意见的决定将受到质疑,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可见,自然公正原则作为仲裁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已经渗透到仲裁的各个环节,成为公认的仲裁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作为仲裁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受到自然公正原则的修正。2、 仲裁证据形式规则仲裁证据形式规则是指仲裁证据的分类和仲裁证据的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的标准,仲裁证据会有不同的分类。传统的证据分类方法一般包括原始证据和传入证据、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口头证据和实物证据。有学者指出,英国证据法大致规定了三种证据类型,即口头证据、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我国学者大多采用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分类方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检查记录等七类。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这种分类方法通常用于仲裁。根据1999年《国际商事仲裁律师协会证据收集规则》,证据主要包括书面证据(文件)、事实证人、专家证人(包括当事人专家证人和仲裁庭专家证人)和仲裁庭专家调查。从这些证据类型来看,仲裁证据与诉讼证据具有不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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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