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仅仅因为涉外仲裁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认定其无效 |
释义 |
本案主旨 中国承认国际临时仲裁。如果合同文本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明确表达且不会引起任何歧义,且无需双方补充协议即可推断出对双方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唯一仲裁机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现行的国际仲裁理论,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机构而认定该条款无效,以下简称**公司)与**Mechel trading Ag(卖方,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了法律的适用:“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法律纠纷均应受1980年4月11日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管辖并根据该公约进行解释。对于上述公约未规定的事项,应参考国际统一私法学会1994年颁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如果上述公约和通则中仍然没有规定,本协议应受国际惯例和卖方主要营业地法律的管辖和解释。”本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或由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仲裁法院的仲裁规则,并由根据上述规则任命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在www.iccwbo.org上最终解决。仲裁地点应为中国北京,仲裁语言应为中文或英文。” 2004年8月13日,国际商会仲裁庭于2004年9月14日受理了以**er公司为申请人,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的钢铁销售合同仲裁纠纷案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1月23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2004年 裁决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律应如何适用于有关裁决和仲裁条款有效性的争议?争议仲裁条款是否就仲裁机构及其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影响达成协议?在这方面,申请人认为诉讼仲裁条款规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在最密切接触地适用法律的原则,本案中的争议应受中国法律管辖。根据中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仲裁条款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否则仲裁条款无效。被申请人认为,争议仲裁条款是根据国际商会仲裁法院建议的条款制定的,根据法国法律和仲裁惯例,该条款应被视为有效。即使根据中国法律,本规定也应视为有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法律适用方面:第一,《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应首先在合同中适用,是实质性争议的适用法律,不涉及仲裁程序,因此它们不是仲裁条款效力的适用法律。第二,合同规定,补充或替代适用法律是“卖方主要营业地的法律”,即瑞士法律,但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或合议庭限定的期限内提交,则应视为放弃该权利。第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的,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也不同于整个合同。根据仲裁法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实践的意见》,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没有约定,但对仲裁地点有约定的,适用仲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如果没有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或仲裁地点的协议不明确,则应适用法院所在国的法律。由于双方明确约定仲裁地点为北京,本案的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包括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 仲裁机构是否明确:首先,《中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若干问题的批复》(发审[1998]2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院应当裁定:仲裁协议无效主要是针对国内仲裁。当时,中国在同一个城市拥有多个仲裁机构是很常见的。因此,《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必须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此外,中国不承认中国的临时仲裁,因此国内立法规定,双方必须就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达成一致。其次,中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特别选定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中国没有保留这一条款,因此可以确定中国承认国际临时仲裁。法院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就认定该条款无效。第三,双方采用国际商会推荐的标准仲裁条款作为本案争议的仲裁条款。双方同意,仲裁应适用国际商会仲裁庭的仲裁规则,并根据该规则成立仲裁庭。仲裁条款的措辞明确,不会造成任何歧义。可以推断,对双方之间的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唯一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的仲裁法院,没有双方的补充协议。根据双方选择的仲裁规则,成立仲裁庭并审理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就足够了。国际商会仲裁庭是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其推荐的仲裁条款为世界各国当事人普遍接受。国际商会制定的大量规则已成为国际贸易惯例。最初的仲裁形式是临时仲裁,然后是机构仲裁。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不是由机构作出的,而是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根据双方商定的规则或机构的规则和其他法律规定作出的。仲裁机构应当对仲裁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现行国际仲裁理论认为,如果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未经该机构就仲裁达成协议而被采用,且未就其他仲裁机构达成协议,则适用推定规则的机构有权对相关案件进行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仲裁和涉外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只同意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同意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应确定应适用其规则的仲裁机构有权对相关案件进行仲裁。”虽然这不是一项有效的司法解释,但它反映了中国现行仲裁法的理论观点。根据这一理论,应当发现诉讼仲裁条款是有效的。最后,双方的真实意图是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法院进行仲裁。如果根据中国国内法的规定,仲裁条款被确定为无效,显然很可能会鼓励中国境内的当事人恶意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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