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证据的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1、 当事人提供证据第1条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七种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记录 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上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时,第三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和法律后果,并督促当事人积极、全面地,正确、诚实地完成证明 第五条在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应当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造成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用人单位决定解除、撤职、辞退、支付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第7条如果根据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提供证据的能力和其他因素,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如果另一方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一方陈述的事实,且在仲裁员充分解释和询问后仍不明确确认或否认,则另一方无需提供证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的认可视为当事人的认可。但是,除非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承认事实直接导致承认另一方的仲裁请求;如果一方出席但不否认其代理人的认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前撤回其承认,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是在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则应视为该方当事人的承认,第九条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说明下列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和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的事实和法律规则可以推断的其他事实生活经历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庭确认的事实 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本协议 第10条在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时,双方当事人应提供原件或原件。需要保留证据原件或者难以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副本或者经仲裁委员会核实的副本,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并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另一方当事人的编号提交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具收据,当事人应当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正本或者副本,接收人和提交人应当在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收据一式两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交作者。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仲裁委员会许可,举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或者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暂停计算仲裁期间。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在开庭后,仲裁委员会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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