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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有偿还义务吗
释义
    一、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有偿还义务吗?
    1、股东个人住房贷款公司是没有偿还义务的,股东个人债务和公司无关,而且,公司的债务一般也不需要股东个人偿还的。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股东的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但股东因无法偿还个人债务,法院强制拍卖这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时,如果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将导致“外人”成为公司股东,从而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2、借款纠纷的诉讼诉讼时效是2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也不能说成为了其他公司的股东之后在生活中处理任何私事,特别是借钱的这种事情就必须要经过公司的同意,除了股东身份,股东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想办法解决自己的衣食住行,公司需要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偿还义务的,除非是当初股东借款的时候公司进行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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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