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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0号公司决议取消司法审查范围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10号案李建军诉。上海嘉东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判决要点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否违法,表决方式是否违法,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是否与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决议内容相违背。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真实,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案件的基本事实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是否违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董事会决议,被告佳丽电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经审理生效,法院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电公司股东,担任总经理。嘉东电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生持股14%。董事会由三名股东组成,葛永乐为董事长,另外两名为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2009年7月18日,嘉东电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三位董事都出席了会议。形成了“鉴于公司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资金在二级市场投机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总经理李建军的总经理职务,并立即生效”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永乐、王泰生、监事签字。李建军未在决议上签字
    

判决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XX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组成的董事会决议,判决后,XX公司上诉。2010年6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二中民四(商)中字(2010)436号民事判决:1、撤销沪二中民二(商)初字(2009)456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 李建军的请求被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2; 2、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3、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在召集程序上,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嘉东电力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都出席了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在表决方式上,根据《嘉东电力公司章程》,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名股东中的两名(同时也是董事)表决。因此,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嘉东电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中“总经理李建军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投机,造成巨大损失”的表述,只是董事会解聘总经理李建军的原因,解聘李建军为总经理的决议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解聘李建军为总经理的决议理由不存在的,不导致撤销董事会决议。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干预公司内部事务;其次,嘉东电力公司章程没有限制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权力,也没有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本章程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嘉东电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决定解聘公司经理的权力。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公司的自主权,不需要审查嘉东电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理由是否存在,即不需要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成立。综上所述,原告李建军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请求不成立,依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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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