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0号公司决议取消司法审查范围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10号案李建军诉。上海嘉东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公司决议撤销司法审查范围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判决要点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否违法,表决方式是否违法,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是否与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决议内容相违背。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真实,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判决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撤销被告XX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组成的董事会决议,判决后,XX公司上诉。2010年6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二中民四(商)中字(2010)436号民事判决:1、撤销沪二中民二(商)初字(2009)456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 李建军的请求被驳回 董事会解聘李建军为总经理的决议理由不存在的,不导致撤销董事会决议。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干预公司内部事务;其次,嘉东电力公司章程没有限制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权力,也没有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本章程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嘉东电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决定解聘公司经理的权力。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公司的自主权,不需要审查嘉东电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理由是否存在,即不需要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成立。综上所述,原告李建军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请求不成立,依法被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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