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
释义 |
咸政办发24号关于印发《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市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3月17日印发,根据《湖北省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咸宁市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关于申请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专项贷款的通知》(egzg323),市政府指定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公司)作为市级融资平台,统一办理咸宁市企业改制专项贷款。为规范市综合融资平台运行,市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做好“借、用、还”和“责、权、利”的统一管理,为积极防范贷款风险,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1.市政府指定市国有资产公司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班管理。专户资金使用审批由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签署 1.程序如下:改制企业经市政府审批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改制领导小组、改制工作组(或清算组)、主管部门与市国有资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政府对安置职工的预付款(含本息)按合同约定扣除。利息是指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然后根据企业重组计划确定的其他重组成本进行预算管理。一是拨付重组费用的90%,预留10%用于解决遗留问题和完成工作 3.原重组计划中未列明或超出项目预算的支出项目,工作组、清算组分别作出专题报告,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解决企业资产出售收入问题或协调调整专户资金,重组工作组或者清算组应当与市国有资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企业重组完成,借款期限满两年,归还借款的,账户内剩余资金由市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直接管理,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经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企业改制专项贷款资金来源和使用由市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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