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将吸收债务。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公司合并涉嫌垄断的,还应当履行有关部门的反垄断审查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负责股东大会,包括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合并协议应当由合并各方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合并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规定,企业合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合并协议不得生效。但是,当事人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补办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并协议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设立登记,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被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分立的,被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规定:第三十一条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合并方承担。第三十二条企业吸收合并,应当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隐匿或者遗漏的债务向合并方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在公告期间申报债权的,合并方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追偿债务。债权人在公告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分别起诉被合并企业的原资产管理人(投资者)。第三十三条新设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被合并企业法人承担。第三十四条吸收合并或者新设企业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并后的具体情况,通知债权人增加责任主体,责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公司合并将吸收债务。公司合并前的债务和债权,合并后的公司需要承担和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权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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