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公司是否需要进行清算,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定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应作为清算所得税处理>三、被合并企业之亏损,不得结转于被合并企业弥补p> 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合并中,股东在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的无对价企业合并中,应适用下列规定: 1,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项目由被合并企业继承,被合并企业能够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 企业合并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的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p> 也就是说,符合财税[2009]59号第6(4)条规定的合并,不需要清算(即所谓的特别重组)。此外,其他合并需要清算(所谓的一般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通知》(2010年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按照《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合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6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如果合并,可以办理清算手续,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办理清算。如果是子公司与母公司合并,可以办理清算手续。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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