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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合同设立的有关规定
释义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股权转让涉及两种登记变更,一种是股东工商登记变更,另一种是公司股东名册变更,“两种变更”是否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有关或受影响?笔者认为,“两改”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无关,不产生影响,因为合同属于协议范畴,合同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不涉及效力评估。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转让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登记等程序是当事人约定以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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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