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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释义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泸食发[2006]27号区县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特此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工会的工作,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泸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其中,基本建设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泸州市发改委批准,技术改造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泸州市经委批准。在泸州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泸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泸州市商务局和区县商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和综合服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规划;(3)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按照权限(四)报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五)调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六)协调、指导企业履行合同、章程,监督企业解散和清算。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设主管部门。第十条劳动、工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海关、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第三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由中国投资者提出。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充的文件、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者移交。提交各级审批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投资方式、经营期限和投资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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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3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