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管理办法 |
释义 |
发布机关:财政部发布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布机关: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财政部在总结各地近年来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如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办法,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财务监督,《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办理财务登记:(一)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向财政部派出的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金融登记(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和外国投资者举办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指定的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三条企业办理金融登记,应当提交企业批准设立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以及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文件或者复印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表》,报财务总监办公室或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申请验资、审计,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第四条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商单独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与地方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财政部地方财政督察室,一份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机关;企业留存一份。由当地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送交主管财政机关;一份副本保存在企业中。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金融登记证》一式两份,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第六条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证》后,其原件应当置放在企业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七条企业因合同、章程的变更或者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的变更,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工商登记证及有关证件办理金融登记变更。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地财政部财务督察室或者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登记或变更登记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执行财务法律法规。申请年检时,应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登记证》(副本)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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