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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
释义

案例分析:
    

2000年7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内其他6家企业共同计划成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2000万元,其中7家发起企业认购1300万元股份,其余700万元未公开发行。同年10月,保荐企业认购1300万元股份,其投资方式包括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因保荐企业投资于厂房改造,发行人通过共同协商成立的**公司筹备处与**装饰公司协商,购买壁纸、宝丽来、地毯、吊灯等多种装饰材料及多套办公用品,定金共计97万元。双方同意**公司成立后,一次性将货款全额支付给**装饰公司。一周后,装修公司将货物送到筹备处指定的仓库。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等7家发起人在地方报纸上发布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然而,经过4个月的发行期,募集资金仅为62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装修公司向**公司等7家发起人索要79万元装修材料及办公用品款。七家企业以各种理由相互推卸责任,拒不付款**装饰公司遂以七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的成立是一个过程。公司在依法登记注册前,公司尚未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发起人不应当设立公司,而应当执行必要的法律。发起人作为创始公司的成员,对外代表已成立的公司进行筹建活动,对内设立公司
    因此,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应属于已成立公司的组织。根据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属于设立中的公司。公司依法设立的,即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取得法人地位,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将属于设立公司。在我国的实践中,保荐人往往设立筹建机构,负责公司的筹建工作。本组织本质上是发起人的代理人。当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成立时,如果没有人承担这些责任,也没有人支付被设立公司应当支付的债务和费用,本应由被设立公司承担的责任就不会因为公司不能成立而自然消失,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应当收取的费用得不到收取,势必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有鉴于此,作为各类公司设立活动的发起人,应当对设立活动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同时,发起人对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发行期末未募足股份导致公司无法成立的,认股人可能因已缴足股款而遭受损失,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由发起人承担,因此,发起人应当对认股人因公司失败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一般是办案机关。连带责任人也应承担此项债务的责任,责任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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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1: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