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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有限公司章程 本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协商制定,共X页,X章,X条,经股东签字后生效。签字日期:年月日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经理对股东大会负责(或执行董事,由股东自行决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生产,公司经营管理;(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3)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们自己。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去该项。以上七项也可由股东自行决定。)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两名监事。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决定)他们自己。股东不作具体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或经理)(注:由股东自行决定)并依法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不超过三年,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选举产生(通过选举、聘任或其他方式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以连任,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以外的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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