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评析——以大陆个人为例 |
释义 |
关键词:债务清偿个人破产自然人破产重整清偿内容概述: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消费方式的变化,随着信用体系的扩大和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鉴于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自然人债务清偿法律制度问题仍处于法律制度的新阶段,背负多重债务无力清偿的局面,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台湾消费者债务清算条例的相关规定,以期对两岸未来的相关规定有所借鉴。p>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转变,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扩大和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背负多重债务、无力偿还债务的状况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清理这些多重债务,使他们能够解放和重建自己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由于各国国情、立法沿革等背景的不同,各国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条件也不尽相同,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困难[1]本文对“债务清偿”的对象进行了界定,即:,所谓债务清偿法律制度,是指处理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重整、恢复原状、债务调整等,和解、债务协商等不同制度[3]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建立了以“自然人债务清偿法律制度”为主题的相关机制。然而,在台湾和中国大陆,这一课题正处于法制化的新阶段。在台湾地区,双债风暴于2005年底发起,债务谘询机制于2006年4月由金管局首次推广。为了应对社会经济的紧急变化,学界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即《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以下简称《债务注销条例》或《债务清偿条例》)已经完成,该条例于2007年7月11日公布,定于4月11日起施行,2008年9个月后[4]中国大陆经历了12年的修改,终于在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仍将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排除在破产主体之外。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自然人债务清理问题正在被探讨。这势必成为下一波修正案的焦点。因此,本文分析了台湾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的相关制度,希望能为今后海峡两岸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比较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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