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后,应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不能返还或者无需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是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无效或解除后的主要措施。返还财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双方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订立前的原状。受让人有义务将其根据无效或者解除的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转让人。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人办理股权转换的相关手续(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受让人根据无效或者解除的股权转让合同取得的股利,也应当返还给受让人,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要退给谁,还需要具体情况分析。受让人符合分红条件和程序的,应当向转让人返还股利;不符合分红条件和程序的,应当向公司返还股利。原因很简单:即使转让方没有与受让方签订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违规分红。 就赔偿而言,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承担因自身过错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当然,赔偿损失仅限于返还财产后无法消除的财产损失。 此外,不包括被转让方利益损失的直接赔偿和被转让方利益损失的间接赔偿范围。受让人在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非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不仅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损害,也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间接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转让方不能向受让方股东主张损害赔偿,只能督促公司向受让方股东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公司怠惰或拒绝向其提起诉讼时,股东资格恢复后,转让人可以依法代表股东提起诉讼。在计算转让人作为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限时,转让人的股东资格不得中断。第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份时,只能转让给张三”。股东向李思转让股份的,视为无效转让。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只能按原价转让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购买,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协议也可能被视为无效。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它将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股份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本章程未规定股权转让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违反规定转让股权的,视为无效。 股东内部转让一般不存在争议。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权,双方可以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收购。 股东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违反上述程序和规定的,转让很可能被视为无效。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转让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地方政府。国有股转让未经批准的,也视为无效。 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详细了解《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转让无效,造成麻烦和损失。 这里为您安排了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后的一般处理原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此外,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了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相关情况介绍。你可以阅读它来避免这种情况。如果您不知道发生相关事件时该怎么办,也可以及时联系律师事务所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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