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属关系、分包和非法分包的一般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无资质的实际建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所得财产应当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可见,处理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则:一是返还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二是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三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体或者第三人,财产应当返还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第三人。因此,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主要有四种处理方法: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发包人预付工程款但工程尚未施工的,停止施工,并将工程款退还发包人。个人预付的工程风险金、抵押金、工程保证金也应退还。 折扣补偿。 因无效施工合同取得的对方财产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按照取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核算,并以货币形式向对方赔偿,主要是指已经投入建设甚至完工的项目,属于事实上无法返还的情况,所以主要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没有解决办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承包与计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和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定价方法为:1。人工和材料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直接成本。直接成本由人工、材料和机械的消耗以及相应的价格决定。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按有关规定分别计算。2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成本单价。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所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税,按总成本单价综合计算。”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是工程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金额可以根据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项目构成的规定,按照工程定额和相应的收费标准确定。赔偿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划分是正确处理无效合同的前提,应根据工程分包的特点,准确划分双方的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确定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工期延误费、停工费、仓储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设费、利润、相关费用调整、固定仓储费、税金等与工程直接相关并独立发生的费用。 被国有化。国有化是一种惩罚手段。非法分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知道该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并故意共同实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就必须收缴。罚没部分主要是指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利用他人谋取利益的部分,或者分包合同与施工合同之间的价差。另外,被双方损害的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返还,返还部分与被征收部分相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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