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主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基本资料的义务;提供约定工作条件的义务;发包人不改变计划的义务;建设工程的验收义务;未经验收不得使用建设工程的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接受发包人检验并通知发包人检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工期;保证工程质量;产品责任。(2)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因此,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必要监督。承包商应支持和协助业主的检查。发包人的检查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承包人有权提出理由予以拒绝。业主的检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工程进度。二是工程质量检查权。 承包商的通知义务:在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中,有许多中间项目。在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的基础上,合同法明确了承包人的告知义务,即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迟延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合同法规定,即使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承包人也不能自行检查隐蔽工程。同时,法律赋予承包人推迟工程日期的权利,并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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