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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关联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释义

(1) 现行法律在此类案件的适用上存在缺陷,现行法律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都有相应的规定,但相应的规定不是很全面。在诉讼法方面,《意见》只有第四十三条指出了关联纠纷中当事人的问题,但没有区分关联纠纷的类型,也没有对当事人的情况作出说明。
    

在实体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附合行为进行了规范,《关于超越资质、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及其解释第四条,认定借用资质行为无效,未提及隶属关系一词,更不用说厘清从属关系和纠纷责任的概念,并与适用情形进行比较。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严重缺位导致审判实践缺乏法律依据,成为审判原则不统一的重要原因。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解决关联纠纷,这不仅给审判工作带来问题,也使行政管理缺乏规范依据。比如《建筑法》只规定了如何处理借款人,没有规定借款人的责任。因此,加强关联纠纷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是解决存在问题的根本途径。施工企业有效的内部管理是自由放任的企业资质管理的体现。因此,要解决这一混乱问题,附属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施工管理,如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材料采购等进行监督。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挂靠的,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挂靠作业。同时,在试行中,加大关联方的责任,使其认识到关联方给企业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减少关联方的出现。对发现的关联经营行为,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曝光,在政府网站公布,记入不良档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农民工围堵政府办公场所的关联人员,应当向上级报告处理权限。定期对总包商进行培训,对联营作业的严重后果进行警示,避免新的联营作业。同时,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挂靠经营,适当下放权力,给建设主管部门规范挂靠行为的空间。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法律对从属关系缺乏规范,在民商法学理论中很难定位从属关系。审理这类案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一是合同相对性。这一原则虽然在其他合同、代位权以及具有保护第三人功能的合同中取得了一些突破,但在合同纠纷领域仍有较大的应用空间。它强调只有一方当事人才能根据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在关联纠纷中,第三人在主张权利时也应适用这一原则,该权利的主张与关联人与关联人之间纠纷的解决结果互不影响。二是利益平衡原则。它是一种法律方法论,伴随着法律的缺位和滞后。它是指法官在权衡、比较双方法律关系争议背后各方所代表的利益后,重点判断和选择哪一方的利益的活动。它具有立案性、判断性和前提性的特点。利益衡量作为司法平衡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现实利益的最大化。在关联纠纷中,关联方、关联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利益冲突。在对利益等级进行定位时,应结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情况和主流价值取向,确定利益衡量的价值标准,并进行价值平衡,以协调各方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者。第三,例外原则。这是处理关联纠纷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有两种从属关系,它们是特殊的。联营企业具有建筑等级资质,但资质较高的企业承担的实际工程与其自身资质相一致。此时,不应认为承担该项目的加盟协议无效。由于施工资质是安全的保证,其自身的施工能力、质量和安全保证足以承担实际工程,因此,即使存在资质借用情况,也不宜认定加盟协议无效。还有一种挂靠形式,项目技术图纸由挂靠方提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开发单位直接向挂靠方结算。此时,关联方完全由关联方管理。虽然双方之间也有支付管理费的附属协议,但该协议不应被视为无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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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