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防空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属于 |
释义 |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定建设。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建筑等客观条件确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搬迁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异地施工。人民防空工程搬迁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支付人民防空工程搬迁建设费是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由于法律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依法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也必须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防资产”,因此,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得转让。与普通住宅项目中的教育配套设施(小学、中学)和农贸市场相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所有权转让给国家确定的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不能由小区业主共有。因此,从权属的角度,认为小区内的人防用地应当共享,下车库属于全体业主,缺乏法律依据。建设单位作为人民防空工程投资者,应当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通常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给予优惠。本文确立了“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除重要的指挥通信工程外,鼓励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情况下开发利用。平时使用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军区、省的有关规定缴纳使用费。 本文通过《人民防空工程地下车库》小编介绍了地下车库的权益归属律师网我相信你对这方面有了新的认识。一些地下车库属于人民防空的一部分,车库的产权属于人民防空,不能出售。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如果您有任何相关问题,请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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