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除施工合同 |
释义 |
1、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有四种情形,发包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2)工程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未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三)建筑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拒不修复的;(四)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不能施工,在合理的通知期限内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协助义务。上述规定解释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适用,主要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述规定在合同解除法中没有解释。从试点实践看,发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处于主导地位,承包人对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的履行,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发包人的主导地位也随之减弱。一般来说,当事人不想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规范,合同法应当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为限制合同解除,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2、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建筑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工程损失。(2)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关于无效合同和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即:,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理费用的,予以支持;修缮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从合同中取得的财产应当尽快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给予折价补偿。主要原因是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质量虽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以弥补缺陷并通过竣工验收。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仍然可以接受该建设项目,并在修复后继续使用该建设项目。根据《合同法》中的合同无效原则,建设工程应当折价赔偿,发包人可以要求降低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包人承担修理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修补,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丧失使用价值。对没有使用价值的建设项目,只能进行改建,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详细解释,我们知道我们应该如何使施工合同无效,但我们知道,在许多情况下,在合同履行的有效期内,没有必要终止或取消合同,除非是一方违约或破产等不可抗力因素。希望以上内容能解决您的问题。如有不明问题,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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