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合同能不能半途而废 |
释义 |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中途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中途变更,但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第二,施工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索取工程款的权利的基本法律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承包人对债务人(即承包人)具有合法的到期债权。二是实际施工承包人需要证明承包人没有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三是实际施工承包人需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具有合法债权。 2。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法定到期债权”是指工程款已由双方当事人清偿,支付期限届满。由于实际承包人和实际承包人是合同的另一方,实际承包人应当证明他们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并且已经逾期。无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是否结清,举证责任仍应由实际施工单位承担。因为实际施工单位以代偿原则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由于实际建造人难以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客观事实,不宜将举证责任交给发包人。 这种认定可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违背司法解释的初衷。当实际建造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时,工程款支付期限是否已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当转回发包人。由于实际施工承包人无法取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已届满难以证明,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结束后可以对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抗辩承包商被起诉。由于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发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使承包人的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更加合理。 3。在实际建造人已完成基本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并查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和解的事实后,“未支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遵循“谁举证”的原则应交给雇主。因发包人有结算金额和已付金额的证据,发包人应当对结算金额和已付金额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此时拒不提供证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建造人主张的内容属实。实际施工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有异议的,应当对自己主张的所欠工程价款承担举证责任。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中途变更,但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内容不违法。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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