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对外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向外国人租房,在签订对外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条款的要求应具体明确,避免歧义。至于租金支付方式,要求承租人尽可能在中国境内支付;如果选择境外支付,无论金额多少,银行在转账时都会扣除一定的手续费。谁来承担费用必须在合同中事先商定。作为出租人,最大的风险是房屋及其原有设备的损坏,承租人不支付或全额支付租金等相应费用。收取租赁保证金的作用是防范上述风险,保障出租人的利益。租赁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承租人有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承租人迟延支付一定期间的应付费用后,出租人有权从上述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经出租人扣除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否则应就扣除金额支付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1)经双方认可的其他租赁保障措施,如停水、停电、停煤等保障措施,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拖欠一定期限的应付费用后,出租人有权停止向出租房屋供水、供电、供电。此外,为防止承租人因使用国际长途电话而拒绝支付高额话费,建议承租房屋只开通国内电话。如果承租人需要使用国际电话,除了租赁押金外,还应单独支付押金作为话费。(二)房屋状况合同应当载明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时的房屋状况和房屋内设备的详细情况,作为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房屋时查验房屋的依据。 (3)防止承租人恶意“失踪”行为的措施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无故停止使用租赁房屋一段时间,恶意使出租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出租人有权在第三方(如物业管理公司、公证机构)在场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进行清点,并在列明清单后,将由此产生的包括公证费、保管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搬离出租房屋,由承租人承担。另外,在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承租人有义务提前书面通知出租人发生与承租人在租赁期中期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解除租赁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类似的重大事件,或根据租赁合同转租。通过中介公司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仅将上述决定告知中介公司的,不视为出租人也知道该决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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