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管理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维修协议能否为业主的索赔辩护 |
释义 |
2015年6月15日上午,八旬老太李某从菜市场买菜,回社区坐电梯。当她正要乘电梯时,她绊倒了,重重地掉进电梯厢里,导致右臂骨折。检查电梯后发现,电梯底部高出地面近10厘米,导致李老太踏进电梯时绊倒。为此,李老太的儿子认为,正是由于物业公司在电梯维修过程中的过错,导致母亲受伤,于是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物管公司表示,与电梯维修公司签订了维修协议,因此赔偿责任应由维修公司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 [意见不合] 电梯故障造成李老太受伤,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负责? 第一种意见是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负责。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社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社区的安全工作、物业维护、综合服务、物业管理等职责。因电梯维护不善造成小区业主受伤的,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该公司与电梯维修公司的维修协议,是双方的协议,不影响业主李老太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第二种意见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由于物管公司与电梯维修公司签订了维修协议,电梯的维修义务委托给了电梯维修单位,物管公司对电梯没有维修义务,因此物管公司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由电梯维修公司承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活动管理在这个地区。”电梯作为社区居民的一种通行方式,显然属于社区的配套设施。因此,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电梯和现场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二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给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物业管理的定义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业主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电梯进行维修。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履行电梯维修义务,小区业主李老太因电梯底部离地近10厘米,在乘坐电梯时受伤,造成李老太太人身伤害。因此,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李老太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小区业主是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和物业管理是合同的双方。作为小区业主,当老太李某因物业管理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造成人身损害时,索赔对象应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负责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维护、保养和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的电梯维修协议,并不影响李老太在本案中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物业公司按照维修协议向电梯维修单位索赔,是该公司与电梯维修单位之间的另一种合同关系,与本案李老太向物业公司索赔无关。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应当对李老太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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