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的交付是如何委托代理的 |
释义 |
在委托代理中,动产交付是指动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是占有的转移,所以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事实。在我国民法中,动产交付的立法采用交付要件原则,即占有转移是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在占有权转移之前,物权变动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没有效力。如甲、乙双方已签订买卖合同,在甲方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动产的交付方式 根据该动产是否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动产的交付方式可分为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直接交付,即实际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将动产的直接控制权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物权变动。真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变更、指示交付与虚拟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动产实际交付给受让人,但以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单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的动产。受让人以委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的,在物权变动协议成立时视为交付。(2) 占有权变更。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标的物仍由转让人占有。这样,物权转让协议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3)指令传递。换言之,当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转让人将其返还第三人的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不是交付。如甲方将其租赁的家具出售给乙方,但因租赁期满暂时无法收回的,甲方可以将其返还家具的请求权转让给乙方,而不是实际交付。(4)汇票交付。也就是说,转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此时,如果标的物仍被转让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受让人将获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交付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登记的效力:未经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货方式应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取决于标的物的种类和交付方式。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提供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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