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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主张方式是什么
释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向担保人请求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的请示的复函》我们收到了你方关于格式和程序的请示。经过研究,答案如下:
    

1。我院2002年8月1日《关于办理担保法施行前担保期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第二条规定“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权请求权的方式可分为“提起诉讼”和“送达债权催收通知书”。其中,“送达”可以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由公证机关送达,也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追债公告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
    

2。《通知》第二条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主债务人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和“已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形下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或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起诉担保人的担保纠纷案件。在审理确定保证人保证责任数额时,需要等待破产程序终结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终止诉讼。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担的部分。2002年11月22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方式主要有“提起诉讼”和“送达催收债权通知书”两种,其中“送达”可以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由公证机关送达,也可以通过公告(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的方式送达(债权发行募集公告)。第二,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责任。连带责任。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担保为一般担保时,担保人有提前抗辩权,即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不执行担保物权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共同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二)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三。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还贷的,除非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借款与旧借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适用中断保证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适用诉讼。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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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