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担保人额外担保人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2) 共同担保人应当如何承担债务:(1)共同担保人承担股份制债务的,应当在约定的份额内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应当在约定的份额内申报债权。共同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的,虽然保证人之间的份额是确定的,但是债权人没有份额。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权,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不得拒绝债权人的请求,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其他保证人,或者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债务承担自己的份额后,最终会从债务人那里收回相应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因此,一般担保要求当事人明确约定,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能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它们是连带责任担保。三是共同担保成立的条件:一是两个以上担保人。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是否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个担保人是否与债权人共同或者分别订立担保合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提供担保的关联,甚至是否知道有其他担保人,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但是,两个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一方有效,另一方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担保;两个担保人合并的,或者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某一担保人的权利的,原共同担保也将相应转换为单独担保。第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必须是同一债务。至于是同一债务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同一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并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一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务分别担保的,或者多个保证人对多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分别担保的,或者多个保证人对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分别担保的,不符合共同担保的特征。正是由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才构成特殊担保。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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