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判定主合同的违约条款 |
释义 | 一、民法典如何判定主合同的违约条款 民法典如下判定主合同的违约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无效补充合同效力如下: 1.主合同已履行的,补充合同有效; 2.主合同尚未履行,补充合同可独立履行的有效; 3.主合同尚未履行,补充合同不能独立履行的无效。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三、未能签订主合同已交付的定金能否退还 未能签订主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一般不能退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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