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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留置权的设立及其效力
释义

论留置权的设立与效力: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留置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 债权已到清算期。债权尚未清偿,其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履行的,留置权不能行使。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力支付。动产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制度,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权的保全成本和实现留置权的成本。如果留置权财产是可分割的,留置权财产的价值应等于债务的数额。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财产的孳息。收缴的水果应首先用于支付收缴水果的费用。
    

留置权持有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权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同一动产设定抵押权、质权,扣押动产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主要是债权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它是一种自我救济行为,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正能量。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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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