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和再担保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反担保又称债权担保,还款协议出具反担保书。是指在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为保证债务人追索权的实现而设置的担保。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保证人不能独立承担保证责任时,再保证人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债务,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原担保人,再担保人承担再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和主担保人有追索权。(2)反担保仅限于约定的担保。相关知识: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履行不同的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人所作的担保或所设定的担保。保证人因清偿债务人债务遭受损失的,债务人清偿保证人。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债权或者特定财产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 方式不同: 反担保方式只有三种:担保、抵押、质押,不包括留置权和定金。也就是说,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只能作为约定担保,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担保中包括留置权和押金。 不同对象: 本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它保证了债务人债权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索权。 追索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设定,实际发生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性质是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关系和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债权。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事由、范围等方面与主合同债权有所不同。担保对象的特征是反担保最基本的特征,它不仅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征,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和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不同当事人: 反担保合同当事人与担保合同当事人不同,担保方式和担保人不同,担保合同当事人也不同。在以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抵押、质押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主合同、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来维系的,它们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债务人虽然与债权人有主合同关系,与保证人有委托合同关系,但并非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也受担保合同效力的制约。当事人未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的,只在主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正确理解二者的真谛,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咨询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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