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 |
释义 |
从现行立法体系或法律法规的效力来看,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七个层次构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土地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宪法基础。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原宪法对土地租赁的限制被废除。第二,土地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土地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完善土地和土地市场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土地法包括基本法和总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土地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如《民法通则》(1986年4月)和《刑法》(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土地的法律称为总则,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土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与土地有关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土地行政法规数量众多,涉及土地管理的各个领域和方面,是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在土地税方面,有:契税暂行条例、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地方性法律、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完善土地和土地市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国家有权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制定的与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完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行政法规。6地方行政法规7。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是指有关合理开发利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土地和土地市场的保护和完善,但上述六类除外。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第九十九条)。”,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发布决定和命令”(第2条)。107). 对于上述规范性文件,有学者认为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上述七个层次的效力水平如下:宪法是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基础,在整个土地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不应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法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土部门规章。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土地法律法规被称为“基本法”,土地行政法规被称为“参照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有参考价值。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审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章,依照国务院法律、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规章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公布的规章不一致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公布的规章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解释或者决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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