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医生可否做见证人? |
释义 | 律师: 您好,我母亲去世时,留下一处房产,由于母亲生前都由我照顾,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都对母亲不管不顾,母亲多次口头表示要把房产留给我。前一阵,母亲突发心肌梗塞,去世之前我的哥哥、姐姐还有两个医生在场,由于母亲病急,只能口头表示将房屋留给我。母亲去世后,我的哥姐却反对,表示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要求分得母亲的房产,请问母亲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答:您母亲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根据《继承法》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因为您母亲即将去世属于危及情况,而且有两个医生在场见证,并且两位医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没有相关联的利害关系。所以如果可以得到医生的证言,法院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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