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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平主义原则
释义

和平主义原则

宪法中规定的限制战争行为发生的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为了尽量防止战争带来的危害,保障各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在宪法中规定限制战争程序(宣战、媾和)和内容。1787年美国宪法第一次规定发动战争的程序,将宣战列为议会的权限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和1815年荷兰宪法都规定了国王宣战必须经国民投票的制度。自1791年法国宪法宣布“法国国民放弃以征服为目的的任何战争,对任何人民的自由决不行使武力”,并规定对一切战争行为实行处罚后,一些国家的宪法开始规定限制战争的内容。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与非战公约同时期制定的各国宪法大多吸收了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定,1931年西班牙宪法、1935年菲律宾宪法等都明文规定放弃作为国家政策手段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各国宪法进一步普遍采取了由宪法直接限制主权国家战争权限的倾向,1947年意大利宪法、缅甸联邦宪法、1949年东德宪法、西德基本法、1946年法国宪法等都用不同文字规定了限制战争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动过侵略战争的国家,还进一步在宪法中对防止战争作出新的规定,西德基本法明确规定良心上的兵役拒绝权,将准备实行侵略战争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罚;东德宪法规定宣传军国主义及煽动战争为犯罪; 日本国宪法则明确宣布放弃作为国家权力发动的一切战争,并不保持陆海空军等战争力量和军备等战争手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制定的各国宪法除继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中的和平主义原则外,又加进尊重人民自决权、国家主权、国家平等及互不干涉内政等新内容,使和平主义同基本人权、民主主义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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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