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私人土地 |
释义 |
私有土地 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政策规定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它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私有土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私人土地的数量由人均耕地数量决定。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个人保留土地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地方把自己的私地变成了集体,1960年以后逐步恢复。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国家农委转发了《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规定因地制宜地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荒地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耕地面积的15%。同时,还规定,对有荒山、荒坡的,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私家山,鼓励农民种树。在牧区,集体牧民可以分配一小块自留草地,饲养一定数量的自留牲畜。私有土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产物。它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政策规定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一小块土地。它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求,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私人土地生产是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只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却免收农业税费。私人土地的数量由人均耕地数量决定。改革开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取消了私有土地,纳入承包地。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每人保留的土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耕地的5%。195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文件,规定分配给委员的菜地、饲料地总量不得超过10%。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一切回归社会,一些地方把自己的私地变成了集体。1959年5月以后,中央颁布了《关于私自划拨土地发展猪、鸡、鹅、鸭的指示》和《关于成员私自饲养家禽、牲畜和私自土地四个问题的指示》。根据这些指示,恢复了耕种私人土地和家庭饲养的活动。然而,1960年春天,第二股“共产主义风”刮起,私人地块被拿走。这项政策的反复无常和不断变化,引起了农民的极大反感和困惑。 1960年11月,毛主席、周立波主持制定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函》(即“十二条”),明确宣布恢复私有土地、自由市场等“小自由”,但没有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可见,党的政策一经制定,就要保持相对稳定。否则,不仅会造成人们思想上的混乱,还会降低甚至丧失人们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当然,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变异,也是我们党应当吸取的严重历史教训之一。1961年3月29日,中央正式出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社员可以经营私人土地,分配给社员的私人土地一般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由社员长期使用。1962年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人民公社成员可以耕种集体划拨的私有土地。私人土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属于成员家庭,长期不变。在有柴火、荒坡的地方,可以根据群众的需要和原有习惯,为党员分配适当数量的私家山,由党员管理。自从柳山被指定以来,它一直没有改变很长一段时间。国家对公社社员自留地、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算统一收购。 到目前为止,直到“文化大革命”之前,中央政府没有对私有地块进行任何调整。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土地全部实行家庭承包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农村个人原有的私有地块全部纳入承包范围。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国家农委转发了《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其中规定,不实行家庭承包生产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扩大自留地和饲料地。两个区域的最大面积可达生产队总耕地面积的15%。各地区的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确定。 私人土地这一具有鲜明时代色彩和中国国情背景的历史概念,从出现到消失,历时数十年。它从微观上反映了中国农民的菜篮子、餐桌、钱袋的变化,从宏观上记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所经历的探索和艰辛。在一个特殊的历史时代,一小块私人土地承载着太多的分量和无奈,但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伟大表述,却把它融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中。私有土地、山岭、草原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买卖,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生产目的。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有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平台。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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