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几个法律问题 |
释义 |
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保险责任的成立,保险人面临着保险赔偿金的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目的有望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投保人觉得保险容易,索赔难。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之一是保险赔偿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或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因此,探讨保险金给付的相关法律问题,对于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限于篇幅,就财产保险中保险金给付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1、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赔偿方式只有一种,即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或者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十条对保险人的定义是:“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护,享有赔偿权的人。”索赔保险金。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给付保险金作了明确规定。可见,对于财产保险,“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以金钱给付为原则的,但在其他方面也有例外。这可以称为恢复原状保险赔偿,它是恢复原状保险赔偿原则上的对立面,是民法上金钱给付保险赔偿的对立面。例如,我国现行的财产一切险条款规定,“本保险范围内发生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下列方式进行赔偿:(1)按照受损财产的价值进行赔偿;(2) 赔偿受损财产(3)修复受损财产,使其恢复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态。”这种协议与保险法本身并不冲突。《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除可以约定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但这两个问题是:(1)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可以支付货币以外的赔偿,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又不能就此达成协议,保险人能否单方面选择货币以外的赔偿?如上所述,在财产损害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是保险人保险赔偿的主要方式,或者保险金的给付是法定的赔偿方式,其他方式是约定的赔偿方式。在保险索赔实践中,有时保险合同没有规定除给付保险金外可以有其他形式的赔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不能就此达成协议。由于种种原因,保险人单方面主张以给付保险金以外的方式给付保险金。这种做法合法吗?例如,一家台资企业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其中固定资产主要是印刷设备。保险金额为购买二手设备的价格。保险期间,被保险工厂发生火灾,造成生产车间严重损毁。所有生产设备经当局鉴定后全部报废。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就设备的重置价值达成一致,保险人强烈主张以全国性实物招标方式对所有受损机械设备进行赔偿,并承诺在一年内完成所有受损设备的重置。保险人认为根据保险赔偿原则,实物赔偿符合保险原则。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似是而非。首先,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货币给付是保险赔偿的法定方式,非货币给付是约定的赔偿方式,以上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次,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方式非常明确,即货币赔偿。第三,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双方都想改变赔偿方式,就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最后,保险赔偿原则强调的是保险价值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赔偿方式。如果保险人认为保留金钱以外的赔偿方式非常重要,保险人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明确规定各种保险赔偿方式。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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