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释义 |
(1)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即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保险合同成立。从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来看,保险合同的订立应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即保险与承保。一般来说,保险是一种要约;承保是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一种表现,是一种接受。保险合同在承诺生效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理论,所谓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因满足一定条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履行是将要约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具备成立的必要条件时,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但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了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并不能解决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依照本规定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有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投保人的保险请求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表达的意思表示。实践中,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保险单,或受保险代理人要约引诱填写保险单,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要约,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其次,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申请表后,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在实践中,这种协议承保的主要表现是保险人的文字和信件明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费收据交给投保人,也就是协议承保。第三,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还是通过保险人与投保人面对面的协商,或者其他形式,保险合同的订立都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持续协商的过程,这是一个要约、还盘、再要约和接受的过程。应当明确,虽然保险单是要约,但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或者保险费收据有其他条件,必须经投保人同意的,该保险单或者保险费收据应当视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新要约,保险人作出反承诺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因此,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否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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