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纵火保险公司需要支付 |
释义 |
1993年5月,姜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蒋的女儿蒋红患有精神分裂症,外治无法治愈。有一天,姜某出门了,只留下姜红在家。蒋洪的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他放火烧了自己的房子,致使自己新建的瓦房和全部财产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7000余元。江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监护义务,导致精神病家庭成员放火烧毁房屋而引发的保险责任案件。保险公司对本案是否赔偿有两种相反的意见: 1。《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七条规定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第十七条规定,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对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姜某是女儿姜红的监护人,女儿姜红长期患有精神病,在家请病假。她的监护人江应该有足够的远见,以防止意外。但保险期间,蒋某外出,只留下蒋红在家,无人看守。蒋洪患病,纵火造成房屋损坏,监护人蒋某显然没有尽到职责,不应推卸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江某应当对其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拒绝赔偿。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虽然《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为专属责任,但本案火灾的肇事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但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无行为能力。她的病发作了,纵火是她无法控制的行为。他的行为不是故意的。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江红患精神病多年,容易发生意外,这是应该预见的。他出门时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把女儿一个人留在家里。他本应该预见到,也本可以预见到蒋洪危险的可能性,但他没有预见到,没有做到应有的谨慎,显然有过错。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仅将故意和放纵列为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过失不影响保险赔偿的成立,因过失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案件结论: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监护人疏忽大意,很容易因精神病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而这种损失不是监护人主观意志造成的,也具有不可预测性,可以作为保险主体的保险利益风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精神病人给被保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来说,只要造成损失的行为不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