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运货物保险 |
释义 |
它是指在货物装运前,保险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一定数额的保险,并投保海上运输保险。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险种、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负责赔偿保险单证持有人。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风险和损失,但保险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保险风险主要包括海洋风险(自然灾害和海上事故)和外部风险(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害)。可赔海事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海上风险造成的毁损、灭失。根据公约,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上运输有关的陆路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海上损失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的全损或变质以及原有用途的丧失,即货物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全损。(2) 推定全损:指货物毁损后的抢救、安置和赔偿费用,或者估计超过货物在目的地完好无损价值的费用加上继续运输到目的地的费用之和。(3)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所有人为维护船舶和全部货物的共同安全,使航程继续,故意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有以下特征:必须存在危及船舶和货物共同安全的真实危险,但不存在主观臆测;船舶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故意的、合理的;所作的牺牲或者费用必须是不正常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也必须有效。(4)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的损坏,不到全损的程度,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只能由货主承担的部分利益损失。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风险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和平安险。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如下: (1)在运输过程中因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2) 运输工具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 在运输工具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货物遭受了事故前后海上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 一件或多件整件货物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掉入大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采取抢救、预防或减轻危险货物损坏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抢救货物的保险金额。(6) 在避难港卸货造成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和避难港卸货、储运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7) 共同海损中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 运输合同有“碰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出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的损失。水渍险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上述平安险,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AR),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应承担因一般外部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途中的风险(盗窃、雨淋、破损、异味、钩损、锈损、泄漏、污染、湿热、数量不足、包装破裂等)。保险公司对上述三种基本险的除外责任(中国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 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由于被保险货物的质量差或数量少而造成的损失。(4) 因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失、本质缺陷、特性、市场价格下跌和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和费用。(5) 属于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和除外责任范围。海上运输附加险是基本保险的补充和扩展。它是一种不能单独投保的保险,只能在一定的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水、短缺、混合污染、泄漏、碰撞、破损、异味、潮湿、高温、吊钩、包装破损、生锈。由于保险公司的一般附加险已包含在综合险的承保范围内,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险时选择了综合险,则无需再增加一般附加险。出口附加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的货物,特别附加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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