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审中应当提交哪些证据是新证据 |
释义 |
第十条再审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一)原审判终结前有客观证据,审判终结后又有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判终结前已经发现的证据(三)原鉴定结论人和原审判终结后勘验笔录重新鉴定、复核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 原审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经质证、核实,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作为新的证据。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第一审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常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终审程序)是指民事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对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诉讼程序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程序终止。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律机关和人员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程序。 关于哪些证据是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小编已经为您提交了,还有关于审判程序的内容。再审的注意事项很多,最好请专业律师。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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