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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伤儿童在学校或老师的责任
释义

1、 如果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或老师应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根据孩子的伤害由老师、学校或其他人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行政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次,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非常重要。学校在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是认定学校过错的标准。违反这一注意义务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过错,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学校是否对学生负有注意义务无义务无过错。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规定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及学校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还有学生家长。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小学教师比高中教师更关注小学生的健康安全,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较低,人身伤害的概率较高。如果学校不具备预见能力,也不能预见,学校就无法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行动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在主体观点上不存在过错。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最新情况(《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99条【教育机构过错责任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已经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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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