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有房屋如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如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得上诉,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第二,判决书必须具有执行的内容。例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3: 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即在履行期内拒绝履行。第四,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履行期满后2年内申请执行。五是符合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申请执行。 当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除了唯一的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很难在有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现之间找到平衡点,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免责规定,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必需品的房屋、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被执行人在住房和生活必需品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这为独栋住房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居住必需住房”的具体标准以及如何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住房”的运作模式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笔者就此简述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不应单独作为标准,而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条件、住房面积、房价等因素。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租赁住房。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而向第三人出租房屋,并长期固定在出租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的情况;或者被执行人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情况城镇和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业或者经济作物种植的。为方便生产生活需要,他在承包地上建房或临建,长期居住。《条例》第七条没有规定被执行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第二套房屋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房屋已经超过了生活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家属名下还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除一套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长期以家庭成员名义居住,并以其名义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取得收入的。笔者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超过生活必需的标准。 3。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面积过大。住房面积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标准的,参照当地建设部门上一年度公布的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4。唯一被执行的房屋价格太高。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判断被执行人住房是否超过生活必需品的另一标准是价格判断原则。法院可以以被执行人住房的当地市场价格为参照标准。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大城市,不同地区的房价差别很大。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其所处的位置、位置、结构或者用途具有重大实际价值,即使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和解后,房地产价格仍有全额变动实现债权的,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被出售,超过了生活所需的标准。法院在执行唯一一套超出生活需要的房屋时,必须非常谨慎。只有公平、公正、透明的认定,合理保护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和复议权,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际操作性。 1。目前,对于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需要的认定程序,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法院应当根据职权启动认定程序,另一种观点是申请人应当申请启动认定程序。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法律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二是《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超过其生活所需数额的房屋予以执行。第三,如果法院未经申请就依职权执行,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最低生活保障所需住房时,很难得到被执行人的配合和协助。 2。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表和材料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四个标准审查被执行人的房屋是否为日常生活所必需。经审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超出了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该房屋,但暂不采取拍卖、变卖、还债措施。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执行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证明该房屋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被执行人放弃了异议申请权。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在十日内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参加听证。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清偿被执行人的房屋债务。被执行人对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是保障房必须对人的最低生活标准予以执行。笔者认为,建立“周转房”机制,可以成为应对和解决独栋住房执行问题的新途径。这里的“周转房”是指功能齐全、面积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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