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2008年度非法用工赔偿标准 |
释义 | 十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倍=38796.00元 九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2倍=77592.00元 八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3倍=116388.00元 七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4倍=155184.00元 六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6倍=232776.00元 五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8倍=310368.00元 四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0倍=387960.00元 三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2倍=465552.00元 二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4倍=543144.00元 一级伤残:3233元/月×12个月×16倍=620736.00元 注: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即月平均工资3233元的标准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本标准适用于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至)。 2008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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