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改变项目合同的成本 |
释义 |
施工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如下: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的,推定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法》第63条,政府定价或者指导定价的,政府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调整价格时,按交货价格计算。标的物逾期未定价的,价格上涨时以原价为准;价格下跌时以新价格为准。标的物撤回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适用新价格;价格下跌的,适用原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争议解决达成协议的这部分工程价款,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参照工程价款,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标准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已经发生的,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和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格发生调整时,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整报告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批后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格的变更按下列方式进行: (1)合同中变更项目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 (2)只有与合同中变更项目类似的价格才能按类似的价格变更; (3)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承包人或发包人应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实施。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商,也可以按合同约定办理争议或争议解决程序。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涉及工程价款的重大工程变更的报告和确认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当自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日内确认或者提出咨询意见。另一方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未确认或提出咨询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书已确认。 确认增加(减少)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同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的,推定合同没有变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价格固定或者政府指导的,应当在合同履行时按照交货价计算政府价格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调整。标的物逾期未定价的,价格上涨时以原价为准;价格下跌时以新价格为准。标的物撤回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适用新价格;价格下跌的,适用原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争议进行判决,工程价款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方式或者标准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已经发生的,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和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调整。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格发生调整时,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整报告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按基本建设规模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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