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之债—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19) |
释义 |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甲、乙约定的利息为原本金的50%,显然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超出部分产生不当得利之债,甲有权请求乙返还。 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甲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后,再以自己不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债权人乙取得清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C错误。甲将乙的鸡吃掉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乙的财产损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错误。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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