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能执行吗 |
释义 | 一、担保人抵押物以外的财产能执行吗 不能,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担保人的抵押物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能执行抵押人的其他财产,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哪些财产不得设立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设立抵押,债权人在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时应注意避免上述情况。另外,抵押担保人的抵押物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能执行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因此,设立抵押时最好相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更为详细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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