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如何起诉 |
释义 | 代位权行使如何起诉 1、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赠与关系等;其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权也已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再次,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专属于身份关系,比如: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此,在实践中,大部分属于合同之债。 2、诉讼主体: 原告主体:债权人 被告主体: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可列可不列,但建议列为第三人,在法庭上以方便法院查清事实)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代位权诉讼必须发生在一一相对的三个主体之间,比如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那么,甲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要求履行义务。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甲乙均为自然人,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甲对乙的债权已到期,乙名下注册有公司A,A公司又享有对丙的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是不能直接起诉丙公司来行使代位诉讼的,因为甲与A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甲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乙,在执行阶段,可以提供乙注册有A公司的线索,若乙为股东,那么他在A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就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让甲的债权得以实现。 3、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的住所地法院。 4、诉讼标的: (1)、不能超过债务人的已到期债权; (2)、通常情况下均为货币给付类; 5、法律后果: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也就是说,通过代位权诉讼,即可以让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有效实现,也同时消灭了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法律关系,对于保护交易安全,节约诉讼成本及以司法资源都是非常可取的。因此,建议在签署相关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也可以要求其提供对外享有的债权信息,以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有所保障。 这个时候,因为乙没有向甲要求还钱,导致无钱向丙偿还,那么丙可以作为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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