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 |
释义 | 【为您推荐】平顺县律师 海东律师 右玉县律师 乌兰县律师 磐石市律师 榆社县律师 长子县律师 代位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代位权中的“代”字,就含有替代的意思。人们可以利用这个代位的权利来处理债务上的一些纠纷。想要知道代位权,就得先要知道行使代位权主体的含义,进而才能了解行使代位权的方法。那么,代位权行使主体是什么?如何行使代位权?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代位权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如何行使代位权 1、《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从而使债权及于第三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代位权行使后的效力: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的行使涉及三个法律关系: (1)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是债务人与次债务。 三、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综上所述,代位权行使主体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行使了代位权,次债务人需要帮助主债权人偿清债务。这样一来,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明确了。当然,代位权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很复杂,也分不同的情况,这里小编就不一一细讲了。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建议找法律咨询网的律师寻求帮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