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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债权关系中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释义
    一、债务债权关系中行使代位权要符合什么条件?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二、代位权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得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违反该原则而处分者,其处分行为无效。那么,债权人能够行使债务人的哪些权利呢?这就要谈代位权的客体。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在99年《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的快速,由于上各个方面的原因,债务纠纷增加迅速,债务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越来越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就使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积极保护。所以立法者针对严重存在的三角债,执行难以及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为基础确立了我国民法上新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权利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
    三、代位权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 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
    (2) 代位权的限度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
    (3) 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代位权实际上就是代位求偿权,在债务债权关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但行使代位权必须要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才会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上对于代位权的规定并不是特别的完善,可随着我国在国际舞台当中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快完善代位行使权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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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4:4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