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
释义 | 一、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卖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口本、房产证原件、已公证的委托书。 2、买房的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 3、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利证书、经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赠与书或继承证明文件、房地产分割协议书、房地产交换协议书。 4、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5、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提供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提供付清地价款证明、批准文件。 7、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8、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取的,提供付清地价款证明、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二、房子拆迁和户口有关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我们的常识可知,与拆迁补偿直接挂钩并占据大比例的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计算其他各项补偿,弥补被拆迁人因搬迁承担的其他损失。由上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户口并没有直接关系。 但在《条例》第十八条却进行了原则性的补充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大家可能不明白这一规定和户口有什么关系。实际上,拆迁过程中会有一些被拆迁户一家多口挤住在面积非常小的房子中,人均居住面积远低于正常水平,住房十分困难,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条例》允许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以户口(人头数)为标准落实被拆迁人住房保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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